阳光人寿臻逸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70/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长期两全型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至期满可领满期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附加疾病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指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关联附加疾病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身故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乘以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至70/80周岁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臻逸两全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满期金
已交保费×105%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12人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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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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